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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类别:公司动态 2018-12-13
  • 总  则
  • 目的

规范集团招标代理单位服务行为,督促招标代理单位履行职责,履行招标代理合同,以高质量的招标代理服务,推进项目顺利招标。

  •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合同文件等,结合集团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服务,是指使用本集团公司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各类项目需选取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

集团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初选入围招标代理单位。对于特殊的或较紧急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报集团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在招标代理库中推荐三家或以上候选单位的方式,择优从中选定一家作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单位。

 

  • 资格管理
  •  在本集团公司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等;

二.最近两年在广州市从事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集团招标代理库由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开发部统一建立、管理。
  •  根据集团公司招标代理库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库中清除,并在三年内不允许重新入库

 

  • 职责和义务
  •  招标代理机构如接受招标人委托,应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协助办理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

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项目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用非法手段干预中标结果;

七、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围标、串标等形式,非法操纵中标结果;

八、不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一、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二、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或办法时设置歧视性条款;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洁协议,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责任,互相监督
  • 招标代理机构须任命管理满足合同的要求的负责人并确保人员稳定;具体项目的业务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须确保人员力量能够同时在集团开展三个或以上的招标项目

 

  • 考核及处理
  • 通过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招标代理任务的,立即从本集团招标代理库中除名,并在三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入库
  •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立即从本集团招标代理库中除名,三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入库,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招标代理项目考核及处理

一、招标项目完成后,招标人应填报考核表(附件1)送审集团建设开发部,各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月内完成考核。

二、项目考核,由各单项的考核构成。完全满足考核单位要求的,单项不扣分;存在不足的,则在单项扣分范围内酌情扣分(考核内容可参考附件2)。

三、项目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得分为100分直接减去所有单项的扣分之和。项目评价意见根据评价得分可分为优秀(评价分90-100)、良好(评价分75-89)、合格(评价分60-74)及不合格(评价分少于60)。

四、通过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招标代理任务的,项目考核结论应为不合格。

五、项目考核完成后,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失误的,应及时向集团建设开发部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 招标代理年度考核及处理

一、优秀、良好与合格

(一)年度内未承担过或无任何项目考核成绩的机构,不予计算年度考核成绩,考核等级统一为合格。

(二)年度内承接过招标代理项目且无任何不合格记录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根据全年所有项目考核单位的评价分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即为年度考核成绩,其中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由集团建设开发部进行记录通报。其中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通报表扬,并在主办部门自主选择招标代理的建设项目中优先推荐。

二、不合格

(一)通过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招标代理任务的,经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由集团建设开发部直接认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二)招标代理年度内任一承接项目被任一主办部门评定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三)招标代理当年或上年度承接项目中的违规事项或重大失误(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出现了严重的漏项、漏量情况),经主办部门发现,并经集团建设开发部查实后,直接认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四)因上述三项原因,导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集团建设开发部通报批评,即时从库中清除,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入库。限制入库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五章 考核及处理

  •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采用招标代理服务的项目。
  • 本办法由集团建设开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限一年,到期再做修正调整。

 

 

 

 

 

 

 

 

 

 

 

 

 

 

 

 

 

 

 

 

 

 

 

 

 

 

附1: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考核表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招标代理事项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咨询 □设备 □材料 □其他

考核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考 核单 项

扣分范围

扣分

扣分总和

招标代理委托

0-5

 

 

人员投入与工作要求

0-10

 

招标申请文件的编制

0-10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的编制

0-25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0-25

 

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与中标

0-25

 

资审结果公示与中标公示

0-25

 

招标过程文件资料的提交、保存与保密

0-5

 

推进招标的主动性

0-10

 

与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0-25

 

对代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具体说明

 

对代理项目的考核结果

评价得分:        评价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项目考核,由各单项的考核构成。完全满足考核要求的,则单项不进行扣分;存在不足的,则在单项扣分范围内酌情扣分,各单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2、项目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得分为100分直接减去所有单项的扣分之和。项目评价意见根据总评价得分可分为优秀(评价分90-100)、良好(评价分75-89)、合格(评价分60-74)、不合格(评价分少于60)。

3、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在“对代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具体说明”中说明具体原因,表格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4、考核结果除给予评价意见外,还需填写评价分,否则无法计入年度考核。

附2:

招标代理项目考核参考内容

 

一、招标代理委托

(一)招标代理公开抽取完成后,招标人以发出委托函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收到委托函后两日内,向招标人提供招标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二)招标人可于招标代理抽取现场或抽取结束后发放招标代理委托函,招标代理单位签收招标代理委托函,视为招标正式启动。

(三)招标代理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四)招标代理不得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人员投入与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具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应组成项目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

(二)资格审查、开标 、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到场。

(三)项目组应指定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应保持工作时间电话畅通;从事具体项目工作的人员,应随身携带其公司委派该项目的工作证明,以备查验。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澄清文件编写过程中,招标人有要求的,编写人员应当驻场,直至文件定稿。

(五)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提交招标人审核后,招标人有要求的,编制人员应当驻场配合,直至审核完成。

(六)招标人提出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应做出调整或更换。

三、招标申请文件的编制

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招标申请所需文件必须符合办事指南要求;

(二)招标申请函中应对申请材料实际情况做出详细说明;施工招标的招标申请函中必须说明已具备施工招标图和其它技术资料;

(三)招标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应与立项批文一致,并应写明工程预发包价。招标申请表应填写完整,招标内容应与招标公告一致,联系人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姓名,并留有效且畅通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澄清文件的编制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写应按照现行范本编制,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开发区有关规定。招标代理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应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公告中应公布该招标代理项目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写明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并保证工作时间通讯畅通。

(三)作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澄清文件的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对其内容有责任做出解释,并应接受招标人、招标管理部门审查,以及投标人的咨询和询问。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四)文件内容的意思表达必须明确,不得发生歧义。尤其是关于资格审查、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无效标书、废标、评标办法和工程结算的条款,必须严格把关。

(五)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澄清文件不应改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项目组负责人应把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还应负责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区招标办协调沟通。

(七)不得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或区招标办备案的任何招标成果文件。

五、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可选)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守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标准。

(二)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期间,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中有不合理、不明确、不清晰、无法辨认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三)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格式有明确要求的,招标代理一般应当遵照执行。

(四)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如下规定方能生效:①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②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经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③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五)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不应出现严重的漏项、漏量情况。

(六)招标代理单位应在完成招标预算评审后、投标前,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发放至各投标单位,并要求各投标单位按此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代理单位应以评审后的招标预算作为招标预算公示价,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预算公示价。

六、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招标代理应及时确认并公布项目开标、评标与中标时间。

(二)办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与中标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交易中心的入场规定及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遇有不符合规定或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与现场监标人员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否则,招标代理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格审查过程中,遇有投标单位不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报告应写明其不通过资格审查的具体事由;评标过程中,遇有投标单位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评标报告应写明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事由。

(四)招标代理应当协助招标人及时办理中标通知书。

七、资审结果公示与中标公示

(一)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内设置查询点,并公布经办人姓名及查询电话(应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接受报名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情况查询。

(二)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清楚相应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报名投标单位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三)报名投标单位凭报名凭证(投标报名费单据或已递交的投标担保金单据)、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证明向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情况查询,招标代理单位和前来查询的报名投标单位,应对查询情况用书面形式作为备忘确认证明。

(四)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参照资审公示设置查询点并受理查询。

八、招标过程文件资料的提交、保存与保密

(一)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管部门与招标代理之间的所有文件提交,招标代理应当做好签收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招标代理应当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报名、质疑、查询或其他文件资料,并于第一时间据实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应当完整保存招标过程所有记录及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记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招标人或招标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项目招标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资料有合理要求或需要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四)招标代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情况与资料。

九、推进招标的主动性

(一)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招标活动安排有总体计划,主动推动招标活动快速进行,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尽可能合理的穿插进行。对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能有预见性,并及时排除;对需要招标人解决的问题及时通知招标人做好准备,并给招标人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做出安排。

(二)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拖延。招标活动因故暂停的,招标代理应立即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解释,并做出进一步招标计划,由此造成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三)一般公开招标项目应于正式启动后2个月内完成开标评标,邀请招标项目应于正式启动后1个月内完成开标评标。

(四)满足招标人对代理项目的其他合理要求。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