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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_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

类别:黄埔区政策及指南 2018-04-30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鼓励引进 重点产业项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进驻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

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 区内新设立或迁入,工商注册地在本区,且在本区办理国税和地 税注册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以 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 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 注册资本。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1000 万美元以上 2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 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 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2000 万美元以上 1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 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 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1 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 万元奖励。

(二)对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500 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 内实缴注册资本金 10 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800 万元 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 500 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 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 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

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 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在本区设立的企业,在本办法 有效期内增资,以外资企业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 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 条款对应的奖励金减半给予奖励。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 区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 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领落户奖励,必须在符合条 件的当年或次年的 9 月 30 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 策兑现”窗口或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逾期 不予受理。奖励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

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统计部门确认意见;内资企 业提供验资报告;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或 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本区设立经营贡献奖,根据企业对本区的贡献程度,

按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另 行予以重奖。

第九条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 大的重大项目,并给予重奖。鼓励企业进驻中新广州知识城,并 优先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经营贡献并达 到规定条件的次年 9 月 30 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 兑现”窗口或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逾期不 予受理。奖励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

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统计部门确认意见;内资企 业提供验资报告;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 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营贡献情况、纳税证明、年 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

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 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广州开发区投资促 进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 资金的审核发放。广州开发区财政局、黄埔区财政局按职责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奖励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奖励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企业基本账 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 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 他用。

企业违反相关承诺(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 在本区纳税义务、擅自抽逃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弄虚作假骗 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即通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 批局,将其纳入企业异常名录和本区企业失信名单,永久取消其 申请本区奖励资助的资格。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埔区科技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发放奖励金。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

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 号)第二条规定的金 融业机构,按照该办法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不适用本办法第二 章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如企业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时又符合本区其 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 金奖励。

第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 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 本数。奖励金额精确到十万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 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试行办法》

(穗开管办〔2014〕32 号)、《中新广州知识城扶持重点产业项目 发展暂行办法》(穗知管办〔2014〕3 号)同时废止。